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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律管[2006]14号文件
时间:2006-6-5   点击数:662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律管[2006]14号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关于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加强律师辩护和代理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科,区直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保障专项斗争顺利开展,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律师辩护和代理指导工作的通知》[(2006)司律公字01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和代理指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和代理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揭制刑事犯罪高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做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有利于依法从重从快地惩罚恶势力犯罪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和代理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努力保障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
   (一)各级律师管理部门要教育和指导律师服从和服务于专项斗争的大局,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开展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律师在接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中一定要服从和服务于专项斗争的大局,正确处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保护人民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统一,坚持辩护代理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各级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律师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的指导。
   1、要指导律师在案件代理和辩护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指导律师正确领会和贯彻执行专项斗争的有关政策,按照“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开展代理和辩护工作,注意从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运用法律等方面准确提出意见,不纠缠细枝末节,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3、必要时,律师管理部门要派员到庭审现场进行指导,要教育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注意文明规范用语,着装整洁,树立良好形象。
 
    三、建立健全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各级律师管理部门要以开展专项斗争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促进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在拟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前,要向主管司法刑政机关请示;对办理案件的进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及信息,要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集体研究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大案件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一定要经过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要提交刑事辩护工作指导小组或当地律师协会进行研究。
   (三)建立案件保密制度。参与代理案件的律师,对于案件的情况以及案件有关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擅自接收新闻媒体采访,不得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和意见。
   (四)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律师代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工作,因指导管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律师工作制度,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事件的人员和机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区直律师事务所要加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名单、联络方式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律师管理处),建立快捷、灵活、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各单位的信息联络员负责将本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和代理的有关重要情况,好的经验和做法,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办理的典型案件等,及时上报区厅律师管理处。同时,要及时总结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辩护和代理指导工作的情况,在8月15日前形成阶段性情况报告,明年3月15日前形成总体情况报告,书面报送区厅律师管理处。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研究打黑除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工作措施,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对律师在代理和辩护工作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依法妥善处理。
 
附:联系人:徐志红
    联系电话:0771—5869815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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